茂名市安全生產協會章程(20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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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安全生產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茂名市安全生產協會(MAOMING CITY ASSOCIATION OF WORK SAFETY)。
第二條 本會性質是由茂名市企事業單位自愿組成的、全市性的、非盈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本會邀請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本會管理層會議。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四條 本會登記管理機關為茂名市民政局。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和茂名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茂名市。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茂名市文明北路30棟3樓。
第二章 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應急管理、安全生產和防災救災減災等管理規范和安全質量標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圍繞茂名市應急管理、安全生產和防災救災減災及職業健康工作任務,積極開展安全技術研究和服務,組織應急管理、安全生產和防災救災減災及職業健康的經驗交流協作;加強會員單位本質安全管理,提高會員單位安全生產科學管理水平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能力,發揮會員在全市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工作中的示范和表率作用,當好政府的參謀和助手;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謀求全行業的共同利益,為企業和政府職能部門服務,為茂名經濟持續、健康、穩定的發展做出貢獻。
第八條 本會應當發揮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的職能作用,根據需要從事下列活動:
(一)組織開展應急管理、安全生產和救災防災減災等方面的課題調查研究,為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制定應急管理、安全生產和救災防災減災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發展規劃及重大決策提出意見和建議,為相關行業和企業提供應急管理相關顧問、咨詢,為會員搭建交流合作平臺,提供相關優質服務。
(二)開展應急管理、安全生產和救災防災減災等方面的(包括風險管控、隱患排查、應急預案編制、課題研究、技術咨詢、信息收集等)相關技術服務。
(三)開展應急管理、安全生產和救災防災減災等方面的相關專業培訓。具體包括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含危化特種工藝、低壓電工、高壓電工、熔化焊接與熱切割、高處作業、制冷等),危險化學品、非煤礦山及煙花爆竹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培訓,普通工貿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培訓,煙花爆竹行業從業人員培訓及職業衛生培訓等。
(四)宣傳、傳播、普及應急管理科學技術,開展應急管理領域的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承接或舉辦相關研討、展覽等,收集、分析、交流國內應急管理、安全生產和救災防災減災等方面的信息、動態,為政府應急管理、安全生產和救災防災減災等方面的工作提供技術支撐和信息服務。
(五)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評審組織工作,積極為會員單位和企業服務,大力推進我市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創建及后續工作。
(六)接受政府和相關部門及企業委托,進行項目論證、風險評估、應急處置及事故調查技術鑒定等,協助辦理應急管理相關專業人員資質評鑒的工作,開展應急管理相關技術評審、現場核查服務。
(七)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會員和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參與制定有關行業標準,建立規范行業和會員行為的機制;代表行業內相關經濟組織提出反傾銷調查、反補貼調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及其部門完成相關調查,組織協調行業企業參與反傾銷的應訴活動。
(八)參與制定有關行業標準,建立規范行業和會員行為的機制;組織會員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九)開展本協會宗旨允許的業務,承接政府職能轉移、政府購買服務和接受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授權或委托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會員交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交納會費50000元;
(二)副會長(監事長)單位每年交納會費20000元;
(三)理事(監事)單位每年交納會費8000元;
(四)會員單位每年交納會費3000元。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拒不交回的,由本會宣告作廢。
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經理事會確認,本會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六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其議事表決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的業務范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制定、修改會費繳納標準;
(五)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六)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七)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九)決定終止事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2/3以上出席,其決議須經全體會員的過半數以上通過。
會員可以委托其他會員作為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托書,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并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組成。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會組成人員一般為奇數,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會員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并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擬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本會增加注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并領導本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決定本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本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九)制訂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并向全體理事公告。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也可由會長委托會長助理或秘書長召集和主持。
1/3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本會不設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會長辦公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項職權。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一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長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會長、會長助理、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會長、會長助理、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會長助理、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得超過70周歲;特殊情況,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后,方可任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會長助理一人,顧問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秘書長為專職,采用選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選任制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會長、選任制秘書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連任的,須經會員2/3以上代表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可指定會長助理或秘書長臨時代行職權;
(五)其他需要由會長處理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助理、顧問、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或解聘,報會長辦公會議批準;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席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參會人員資格確認、程序和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長、監事列席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確認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事項的合法有效性,有權向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協調處理內部矛盾,有權提出召開理事會協調有關事項表決議案,并維護當事人申辯權利;
(六)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會長助理、顧問、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開展業務活動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會(或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四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在本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規則和程序: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后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準。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培訓費;
(三)安全生產專家咨詢服務費;
1、需要進行專家評審的單位為收取對象;
2、收取專家咨詢技術服務費按雙方協商原則,根據服務對象的工作量大小和技術難度,經咨詢專家同意后由本會根據有關規定確定
(四)捐贈;
(五)政府資助;
(六)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七)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大會公布,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復。
捐贈人、資助人對投入本會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未經會員大會批準,不得以本會名義借債,不得將公款借給外單位,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三十九條 本會會長、會長助理、顧問、副會長、理事、監事長、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本會財產的,應當退還,并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并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
第四十四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第四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秘書長除外),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并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黨建工作
第四十六條 本會按照黨章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規定,成立茂名市安全生產協會支部委員會,并按期進行換屆。
第四十七條 本會黨組織是黨在社會組織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責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并由理事會提出注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本會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三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經2021年12月18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